青海银行两支行合计被罚60万

青金罚决字〔2024〕22号显示,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及其关系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罚款30万元,对时任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副行长的祁之贤罚款5.5万元。

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事实均属信贷资金问题,“承兑保证金”指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票人(即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为了获得银行的承兑,需要按照银行要求作为担保存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规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而在贷后检查环节中,信贷资金回流指借款人从贷款机构处获得贷款后,将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资金返还至贷款机构。

今年2月6日,青海银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曾因“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

营收利润双降,资产质量承压

青海银行原名西宁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30日,2008年11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青海银行,是青海省首家地方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唯一一家城市商业银行。

青海银行今年5月份公布的2023年年报中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青海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111亿元,同比增加4.6%;利润总额27亿元,同比增长7%;但实现营业收入9.6亿元,同比下降4.2%;实现净利润2亿元,同比下降3%;资产利润率仅为0.19%,已严重低于0.6%的监管红线。

截至报告期末,青海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7亿元,同比增加2462万元,增长1.46%;不良贷款率为2.68%,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但仍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时拨备覆盖率仅为154.47%,接近150%的监管红线。

此案还牵扯出了已落马的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证词中提及,朱某在青海银行时任董事长王某指使下,为多家公司违法违规办理贷款的。2022年2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公开对王丽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丽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