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黎秀敏通讯员邱嘉滢近日,惠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一宗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大型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据悉,2018年12月11日下午5时,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大型专用校车送某小学学生回家,车上载着学生44人,老师1人。在行驶的路上,王某碰撞到路边停放的摩托车,摩托车主与被告人王某交涉时,闻到王某身上有明显的酒味。摩托车主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抓获王某。经检测,王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19毫克/100毫升。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规则,特别是驾驶校车、公交车等特殊交通运输工具的更应注意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