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以规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政采云收到采购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帮助采购人更好地理解2号文,政采云就采购人最关心的问题咨询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士。
问题一:出台2号文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此前,浙江省执行的主要文件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2020年初,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考虑到浙江省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实践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2号文,对需要强调的内容加以细化和补充。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是必须通过一般项目采购流程实施。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的服务,除了一般项目采购流程,也可以在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采购。
服务类项目不主张通过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的方式采购。
问题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除云服务外)的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包括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是否可以在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直接订购或竞价采购?
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可以在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直接订购或竞价采购。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预算金额超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上述规定实施采购。
问题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对于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低于公开招标数额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服务项目,是否按照2号文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即一般项目采购流程?
答:这部分属政府采购范畴,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采用一般项目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问题六:有些服务如课题、调研、培训等服务,单项不会超出分散采购限额,但单位各处室全年项目加起来就超出了,但这类服务各处室要求不一,无法通过一般项目采购流程招到一家能全部承接服务的供应商,对照2号文,应如何操作?
答: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实施政府采购。虽然单位内部各处室的单个项目金额没有超出公开招标数额的,但按规定,是要按单位维度衡量是否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单位可以一次性或多次按一般项目采购流程实施采购。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在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实施采购。
问题七:2号文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目前,采购人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实施自行采购,哪些途径是符合要求的?采购单位可线下直接向供应商、代理机构推荐的服务商采购,也可在其他服务中介平台、政采云分散服务市场等线上途径采购吗?
答:不少采购人误以为所有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实际上,只有纳入《政府采购法》范畴的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单位可自主采用一种形式去采购,包括问题所列举的各种途径或形式等,只要符合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即可。
问题八:2号文规定,“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出台2号文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无论服务项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均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
公开招标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优点,但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有些服务项目的需求比较复杂,需要与供应商反复磋商和谈判,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不允许谈判或更改,采购周期也比较长,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公开招标更适合市场上竞争比较充分、供应比较充足、需求相对简单的商品或服务,需求复杂的项目不能一味追求公开招标方式,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选择最适当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具有竞争特点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部分需求不明确、需要反复沟通的服务项目更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