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市卫生健康局近日对慈溪市一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慈卫放罚〔2023〕5号
案件名称:慈*********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慈*********
经营者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号的慈*********(经营者: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A、2023年11月01日至2023年11月07日安排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拍片检查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B、未将门诊病历和检查结果及时交给患者,未造成严重后果。
慈*********(经营者:李某某)的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B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1月15日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