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学条件
1.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转入的学生要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且该校有空余学额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2.具备流动人口积分、基本养老保险、营业执照、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学生,确需转学的,转入的学生要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且该校有空余学额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材料
1.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提供房产证和户口本及原学校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
2.随迁子女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提供原学校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流动人口积分、社保、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浙江省居住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
(三)转学的审核流程
(四)转学时间
温岭市外转入和温岭市内转学审批时间一般在2月20日至3月20日,8月20日至9月20日。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五)转往市外的
监护人工作所在地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积分、社保、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实际居住地的材料,由转入学校上传学籍系统,再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相关要求
1.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2.关于随迁子女转学,学校应本着应招尽招的原则,根据空余学额招录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若报名人数低于招录人数,一次性给予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额,则根据流动人口积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营业执照、在温岭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五个条件依次录取,如具备同一条件人数超过招录人数,则依据具备该条件时长(如流动人口积分多少)依次录取。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机票、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继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4.转学学生未能转入他校的,原学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就读。
休学、复学(一)申请休学的材料及条件
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依据(1.疾病诊断证明;2.600元以上医疗发票;3.医生建议休养三个月以上证明),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凭医疗单位诊断依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二)休学的审批流程
(三)复学流程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延缓入学(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在当年学年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缓学申请表》);并提供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残疾证。
(二)各施教区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核准。
(三)办理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二年原则上在原施教区学校就读。
升学、跳级、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年度结束时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其他事项(一)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学籍管理事项,以此前教育局文件和上级教育部门文件为准。
(二)本通知由温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温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温岭市中小学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