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136号

霍跃: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7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孟善业(速裁)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