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决定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并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本次《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只有九条且相对粗略,《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渐进式退休改革方案对个人影响重大,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而对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而言,渐进式退休改革方案对其用工管理如用工计划与安排、岗位晋升安排与机制、用人成本等多个方面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了解与厘清《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渐进式退休改革方案下企业用工管理的要点分析如下,以资参考。

一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用人单位无权干预

按照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将延长。

但是,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后退休是弹性的,只要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也就是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内,只要职工达到最低的二十年缴费年限,可自主选择提前退休,而用人单位无权干预。因此,对于做出该选择的职工而言,渐进式退休改革方案对其影响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最长延长五年,基本可以按原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但原退休年龄为五十岁的,在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五十三岁以后,会受到“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影响,即在五十岁后、最迟五十二岁前退休。

二提前退休的具体年限由职工选择,既可以是提前三年,也可以是提前三年以内,用人单位无权干预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时间,由于规定是最长不超过三年,故职工既可以选择提前三年,也可以选择提前三年以内如一年、两年,用人单位均无权干预。

此外,在不违反最迟提前三年这个原则下,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职工均可以提出提前退休。这将给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与岗位安排、工作安排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对此,下一步有待国务院出台细则进一步规范职工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以避免职工的“突然袭击”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困扰。

三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用人单位宜提前确认职工的选择并统筹用人管理与招聘计划

渐进式退休改革方案下,退休时间是弹性的,既可以自愿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提前退休,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延迟退休。

因此,用人单位最好在每年年初统计当年已达到或将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并初步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通过延迟退休留用的职工,提前与该部分职工书面确认是否申请提前或同意延迟退休,以统筹确定当年的招聘计划、岗位与工作安排计划。此外,可以考虑要求选择暂不申请提前退休的员工书面确认一定期限内不申请提前退休,或者需提前一定期限申请提前退休。

四职工选择提前退休或不愿意延迟退休,用人单位返聘职工工作的,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职工选择提前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愿意延迟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返聘该职工工作的,应签订劳务合同,受《民法典》而非《劳动合同法》约束,故可通过合同约定加强对职工的合理约束与管理,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但为避免工伤责任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或商业意外险。由此可见,如用人单位拟留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返聘仍然是一个可选项。

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迟退休的,最长不超过三年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为了尽可能发挥职工余热,并进一步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所在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此,需有如下三点注意:

第一,与提前退休不同,是否延迟退休既不是职工一方说了算,也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而是要双方协商一致。其中,需要职工同意,这是因为必须尊重职工意愿,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是因为延迟退休意味着双方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继续为其提供购买社保等劳动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作能力受年龄增长的不利影响是不同的,故需由用人单位自行评估确定该等职工是否能够继续胜任其工作,进而决定是否同意其延迟退休。

第二,笔者认为,从尊重职工意愿的角度,职工如不能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也可以另行找一家愿意接收的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进而实现延迟退休。因为对于不同用人单位的不同岗位而言,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作能力的要求与判断也可能是不同的,故应允许职工“跳槽”另寻伯乐,也应允许用人单位“挖人”以寻得“千里马”。进一步而言,延迟退休期间,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如出现用人单位可单方辞退职工的情形或职工辞职的情形,当然应允许职工在离职后另寻伯乐。不过,最终是否可行、如何操作有待国务院出台细则进一步规范。

第三,延迟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既可以是提前三年,也可以是提前三年以内,也是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六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延迟退休事关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如延迟退休成立,则双方可继续成立劳动关系,如延迟退休不成立,则职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属于劳务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适用都是不同的。因此,对延迟退休协商一致的结果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由用人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并按手印,以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由于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要为其继续购买社保,就需要将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书面文件向社保部门报送,否则,存在无法继续为其购买社保的问题,具体如何操作也有待国务院出台细则进一步规范。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延迟退休后能否变更或提前终止?

首先,在协商的延迟退休期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拟延长或缩短延迟退休的时间是否可以?对此,《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虽未明确规定,但从延迟退休协商一致、尊重职工意愿的基本原则看,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具体的程序有待国务院后续出台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其次,在延迟退休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能否随时单方反悔而要求职工立刻退休?比如,用人单位或该职工后续认为职工因年纪原因实际无法继续工作。对此,《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未明确规定,由于单方反悔违反协商一致原则,且将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不允许,用人单位暂只能从职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角度考量。对职工而言,一方面其不愿意继续工作,可以选择单方辞职;另一方面,其能否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关于“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的原则,申请立刻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需要后续出台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为避免“突然袭击”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不便,未来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职工单方反悔的行为予以规范。

八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须与延迟退休期限保持一致

除用人单位已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须与协商的延迟退休期限保持一致?目前,暂无明确规定。

客观而言,职工年龄的不断增长将可能导致其工作能力的下降,进而出现协商时职工尚能胜任工作,而延迟退休一段时间后就可能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而是否胜任工作的举证历来较为困难且争议较大。但是,如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协商的延迟退休期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约,将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延迟退休期限届满前的这段时间,职工既无工作,也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当然,这种情况下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言还有一个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从合理平衡职工与用人单位利益角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劳动合同期限须与延迟退休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是,如前分析,对于职工随着年纪增长可能实际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风险,用人单位并无单方要求职工立刻退休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三年的不确定性较大,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延长退休期限时,不宜直接按最长的三年协商,而可以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按一年(或其他合理期限)一议的方式确定,待期限届满后再行评估其工作胜任能力决定是否继续与之延长延迟退休的期限并续签劳动合同。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律所公众号“致琨成都律师事务所”,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企业#​